一、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wù),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w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士三金務(wù)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wù)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wù)的股東已經(jīng)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sh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wù),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fā)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fā)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sh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wù),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wù)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二、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后:
第十三條第四款中的“第一百四十八條”修改為“第一百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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