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由國務(wù)院發(fā)布并于2005年12月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上海公司管理條例》在其第2章“登記管轄”中從第6條至第8條,文,對我國的公司注冊管轄作出了基本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ㄒ唬﹪鴦?wù)院國有資產(chǎn)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ǘ┩馍掏顿Y的公司;
?。ㄈ┮勒辗?、行政法規或者國務(wù)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ㄋ模﹪夜ど绦姓芾砜偩忠幎☉斢善涞怯浀钠渌?。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ㄒ唬┦?、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ǘ┦?、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ㄈ┮勒辗?、行政法規或者國務(wù)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ㄋ模﹪夜ど绦姓芾砜偩质跈嗟怯浀钠渌?。
第八條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
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ㄒ唬┍緱l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ǘ﹪夜ど绦姓芾砜偩趾褪?、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乏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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