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gè)月的社保繳費金額是根據社保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計算得出的,社保繳費基數直接影響到從工資中扣繳的費用以及以后可以享受到的權益,那么,社保繳費基數是如何確定的呢?
社保機構每年會(huì )要求各參保單位申報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此作為社會(huì )保險繳費工資,參保單位申報后,實(shí)際繳費時(shí)還會(huì )受到當地社保繳費最低和金額的限制。
以北京為例:
2016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月工資為7706元,2017年養老、失業(yè)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為平均工資的40%即3082元,工傷、醫療、失業(yè)保險的最低繳費基數為平均工資的60%即4624元。各險種的繳費基數為平均工資的3倍即23118元。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低于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申報的繳費工資高于座高繳費基數的,按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未按時(shí)申報社會(huì )保險繳費工資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ì )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上年繳費額的110%確定本年度社會(huì )保險繳費工資。
用人單位未按時(shí)足額繳納社會(huì )保險費會(huì )怎么處理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ì )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shí)足額繳納社會(huì )保險費的,由社會(huì )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huì )保險費的,社會(huì )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xún)其存款賬戶(hù);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guān)行政部門(mén)作出劃撥社會(huì )保險費的決定,書(shū)面通知其開(kāi)戶(hù)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huì )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hù)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huì )保險費的,社會(huì )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huì )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huì )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mài)其價(jià)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huì )保險費的財產(chǎn),以拍賣(mài)所得抵繳社會(huì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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